1041208 制定
1090205 第 1 次修訂
一、 目的:為維護學生健康視力,有效管理並輔導學生正確使用電腦、行動電話 等 3C 產品觀念,有限度地保障學生使用電子 3C 產品之權利,減少 3C 產 品對視力之危害,特制定本使用建議。
二、 使用建議:
(一)使用距離:為避免發生近視或近視度數惡化,應控制「近距離」用眼的 時數,一般 3C 產品均屬近距離用眼的範圍:手機、電動多在 30 公分以 下;平板、筆記型電腦屬近距離(30~45 公分左右);桌上型電腦屬近距離 (45~60 公分左右);電視(2-3 公尺左右)屬中距離。均要睫狀肌持續收縮 產生水晶體調節眼睛才能看清楚,因此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備註:(3C 產品係指電腦【Computer:如電腦、電腦周邊、數位相機等】、 通訊【Communication:如手機、電話、通訊器材等】、消費性電子【Consumer Electronics:如電視、影片播放器、電動等】等產品
(二)照明、光線與亮度:
1. 使用 3C 產品時,周圍環境燈光要充足適當,應以工作枱面或離地 30 公分的地方做為光度測量距離,學校內一般教室、圖書館、辦公室以 及實驗室,應採 70 燭光(foot-candle)燈具,確保依據教育部之規定枱 面照度應大於 350 米燭光(Lux);電腦周邊、黑(白)板應大於 500 米燭 光(Lux)。需要較亮的區域例如;縫紉教室或繪圖室等則採 100 燭光燈 具;一般走廊、餐廳、體育館等採 15-20 燭光燈具。由於兒童水晶體 較為透明,會通過更多光線,因此除縫紉教室或繪圖室外也不可以太 亮,應在 1000 米燭光(Lux)以下。此外,光線上的品質也很重要,儘 量避免單一光源,多重光源可以避免陰影與側光,環境明暗差異大, 眼睛需要交替適應,會造成視覺疲勞,因此(最低照度) / (平均照度)桌 面應在 0.5 以上,電子教學設備、黑(白)板面則應在 0.7 以上。燈具需 避免藍光危害,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色溫應在 4000K 以下。
2. 學校如有設置「電視」、「電子白板」、「投影機」…電子教學設備,應 遵守教育部訂定之「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各 年級使用時間:
(1)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2)中、 高年級使用時間: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 30 分鐘。
(3)高 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 息 10 分鐘,休息 10 分鐘時宜凝視 6 公尺以外遠處)。
第一排距離大 型螢幕至少 2 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同時注意座位的排列, 部分較外側的位置可能會看不清楚,若以目前普遍使用之液晶螢幕或 壓力觸控式螢幕而言,需注意是否容易反光造成眼睛疲累,與電視機 類似的顯示器,則需注意有無幅射問題及是否需要特別的保護眼鏡。 投影機使用時,不論是學童或教師,勿直視光源,雷射筆使用亦要非 常小心,勿指向眼睛,以免造成嚴重視力受損。下課時間,學生應至 戶外活動,以中和電子設備對眼睛的影響。
3. 手機與電腦螢幕應調整至適當的亮度,太亮或太暗都容易造成眼睛疲 累,也應調整對比度讓螢幕光線柔和。另建議使用夜間模式或過濾藍 光模式,減少可能的藍光傷害。
(三)學童使用電子商品,建議每天總時數少於 1 小時,且應每使用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