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活動使用影音著作應符合著作權法規定

資安保護 / 2023-09-13 / 點閱數: 631

1.本校辦理相關活動使用影音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應符合著作權法第46和55條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2.依上開規定,宣導說明如下:
(1)本校辦理教學活動如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特定活動」(非經常性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2)前揭「非經常性活動」如運動會、畢業典禮和音樂會等如同時將活動於網路上直播供家長觀看且提供事後回看,涉及「公開傳輸」、「重製」等行為,不在著作權法第55條之適用範圍,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
(3)有關學校現場實體授課及其遠距教學之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第46和44條規定,教師如涉及使用他人著作(影音)於教學應符合下列原則:

  • 涉及他人著作內容適用對象除在學學生外,不可供大眾接觸(查閱)內容。
  • 師生使用他人著作(影音)教學應僅限於課堂教學、遠距教學應使用政府單位學習平台(如酷課雲、因才網等),且不得設為公開查閱。
  • 學校及老師應向學生宣導不得將教學平台使用者個人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
  • 學校及老師應提醒學生家長不得重製、公開播送(傳輸)遠距教學內容。

參考資源:

相關函釋及電子郵件清單:

  • 經濟部103年1月7日智著字第10316000310號函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年8月15日智著字第11100027810號函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5月11日電子郵件字第1120511號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年4月6日電子郵件字第1110406號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7年6月21日電子郵件字1070621號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5年10月4日電子郵件第1050914b號
     
:::

搜尋

會員登入

語言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