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校辦理相關活動使用影音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應符合著作權法第46和55條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2.依上開規定,宣導說明如下:
(1)本校辦理教學活動如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特定活動」(非經常性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2)前揭「非經常性活動」如運動會、畢業典禮和音樂會等如同時將活動於網路上直播供家長觀看且提供事後回看,涉及「公開傳輸」、「重製」等行為,不在著作權法第55條之適用範圍,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
(3)有關學校現場實體授課及其遠距教學之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第46和44條規定,教師如涉及使用他人著作(影音)於教學應符合下列原則:
參考資源:
相關函釋及電子郵件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