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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市府112年8月17日府授資安字第1120133825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108年4月18日院臺護字第1080171497號函頒「各機 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貴校公 務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 牌;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 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屬廣義之資通訊產 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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